I-601困境豁免案在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获批
刊登在大纪元2013年9月20日的移民专栏

- 李亚伦律师 1

李亚伦律师于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打赢一个被纽约移民局区域主任拒绝的I-601困境豁免案。

移民法212(a)(6)(C)条(i)款规定,通过虚假陈述获得签证等文件、入境及其他福利的外国人,不可再入境美国。同时规定,国土安全局局长可以豁免不可入境的限制,如果当事人是美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而且可以证明如果不被豁免将会给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生活造成极度困境。

此案件当事人(中国居民)1992年持替换了照片的台湾护照入境美国,照移民法212(a)(6)(C)(i)款的规定,为了与美国公民配偶和子女居住美国,申请豁免。2012年11月,移民局纽约区域主任拒绝了当事人的I-601申请,认为当事人无法证明豁免被拒会给有资格的家属带来极度困境,当事人在李亚伦律师的帮助下,向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起了上诉。今年8月上诉办公室发出批准单,并解释批准的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的讨论

法律并没有给“极度困境”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在一些先前的决定中(Matter of Gervantes-Gonzalez)给出了判定是否导致极度困境时的考虑的因素清单,包括:有配偶或父母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有资格的家属在美国之外的家庭联系,有资格的家属将迁往的国家现状以及在该国的家庭联系,离开美国造成的财务影响,以及有资格的家属的健康状况(比如有资格的家属将迁往的国家找不到需要的药品,医疗保健)。上诉局说,不是所有的因素都要一一分析,要视案件不同而定。根据这一清单,行政上诉办公室在决定当事人的申请时,重要讨论了两个问题。

是否会造成极度困境?

当事人的配偶(丈夫)指出,如果当事人无法入境,他将会遭受精神和财务上的困境。他和当事人(太太)从1995年就开始在一起,如果长期分开将会导致困境。他是厨师,每天工作很长时间,需要太太来照顾自己和孩子。他表示,自己无法独自来带女儿,因为太太是照顾家的主要人手。同时,当事人的配偶还指出,夫妻俩人一直共同工作养家,如果太太被移置中国,家里将会遭受财务困境,他因此无力承担长途电话费,也无法到中国去探望申请人。

作为补充,律师向AAO提供了医生的精神诊断,其中详细阐述了当事人的先生因为担心太太被递解的问题,出现调节紊乱、焦虑、抑郁等多种症状。而且,之前的医疗证明还显示,当事人的先生患有B型肝炎,需继续治疗及太太的长期照顾。财务文件也显示,当事人在超市工作,每周挣180美元协助养家。

AAO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如果豁免不被批,美国公民配偶和子女将会遭受极度困境。

可否全家迁移至中国?

在确认存在极度困境之外,AAO要讨论的是:当事人的配偶和子女可否随当事人移至中国?当事人的配偶表示,他不能去中国,因为这样做会对自己和女儿造成伤害:
第一,他已经在美国生活超过10年,在美国有许多的关系,包括自己的姐妹、叔叔都在美国。
第二,他在美国是日本菜厨师,而在中国日本菜不是很受欢迎。而且为了在中国继续当厨师,他必须获得执照,若成为餐厅管理员,这需要他有大学文凭。
第三,他们的女儿已经完全融入了美国生活方式和教育系统。
第四,他们有两个女儿,如果到中国,因为一胎化政策,他们将会被罚款并强迫流产。
第五,如果他们的两个女儿去中国上学,将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AAO认为,当事人提供证据表示,当事人十几岁的两个女儿,已经完全融入了美国的生活方式和教育体系,在此前的判决中(Matter of Kao and Lin, 23 I&N Dec. 45,2001年决定),移民上诉局(BIA)曾经就一个在美国长大的、13岁的孩子作出决定:一个在美国长大,已经完全融入生活方式,中文不流利的人,如果移置台湾,将会遭受极度困境。所以,基于孩子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如果移至中国,将会使她的配偶失去在寿司店的工作,脱离已经熟悉的家人和社区联系,所以如果全家移至中国,将会给当事人的配偶导致极度困境。

此案上诉被批属非先例I-601豁免案

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行政上诉办公室表示,当事人不可入境或者全家移至中国,会给美国公民配偶和子女造成极度困境,因此批准了当事人向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的上诉。

AAO同时指出,此案属非先例I-601豁免案。不过,AAO也同时提醒,办公室不会将此判例作为法律或政策依据。

 

1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师指南中给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师等级的评价,这是一个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标准上均属最高的荣誉。他也被列为大律师公会的卓越注册律师,纽约超级律师(2011-2012)的名单。李亚伦律师曾于一九八五年两次获中华民国奖状,表彰他在移民与人权方面的杰出贡献;他也名摘美国律师名人录,并以专家身份在法庭就移民问题作证。他的文章广泛地登载于中文报纸世界日报和星岛日报上,并为主要移民刊物,Interpreter Releases和移民日报(Immigration Daily)撰写文章。他曾是巴基斯坦之声报纸Pakistan Calling每周移民专栏的荣誉编辑。他过去也在日文刊物OCS和巴基斯坦报纸MUHASBA上撰写文章。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此案的价值是成为先例,遗憾的是,布希总统当局在2004年的情报改革法案特地针对此案改变了政策。李亚伦律师在各类报纸和杂志上所发表关于移民法律的文章多达1,200篇以上。李律师于1977年成为俄亥俄州律师业一员,1982年加入纽约律师业,之后又进一步的成为受理纽约南、东、西区地区法庭及第二巡回上诉法庭案件的登记律师。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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